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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版:02版
发布日期:2024年10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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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用水权改革相关政策摘编
文章字数:572
  【农业供水价格】
  (一)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、水利部、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》的通知(发改价格〔2016〕1143号)
  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。根据农业水价改革目标,结合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等情况,合理制定价格调整计划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把握调价时机、力度和节奏,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、可实施。积极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和逐步推行分档水价。
  (二)《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复函》(天发改价格〔2023〕13号)
 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,具体分为粮食作物、经济作物和养殖业三类用水价格。天门引汉灌区粮食作物为0.05元/立方米、经济作物为0.055元/立方米、养殖业为0.060元/立方米;水库灌区粮食作物为0.056元/立方米、经济作物为0.0616元/立方米、养殖业为0.0672元/立方米;泵站灌区粮食作物为0.07元/立方米,经济作物为0.077元/立方米、养殖业为0.084元/立方米。
  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,各类用水定额按照《湖北省农业用水定额》规定执行。用水量分为四档,第一档为定额内水量,不加价。第二档为超定额30%(含30%)以下的,其超量部分按定额内水价的1.2倍收取。第三档为超定额30%-50%(含50%)以内的,其超量部分按定额内水价的1.3倍收取。第四档为超定额50%以上的,其超量部分按定额内水价的1.5倍收取。
  末级渠系水价由各地农民用水协会与农民“一事一议”协商确定,最高不超过0.02元/立方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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