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业用水权改革相关政策摘编 -ag亚博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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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版:02版
发布日期:2024年10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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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用水权改革相关政策摘编
文章字数:858
  【供水水费】
  (一)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 (2016年7月2日修订)
  第五十五条: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。
  (二) 《农田水利条例》 (2016年7月1日施行)
  第二十七条: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。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,实行有偿使用、计量收费。
  (三) 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(2017年3月1日修订)
  第三十三条: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,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,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;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。
  (四) 《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》 (2020年11月9日修订)
  第二十四条:水库向农业、工业、城乡生活供水和水电站利用水库蓄水发电的,用水户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水库管理单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挪用。
  (五) 《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》(2004年3月1日施行)
  第六条: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供水价格和非农业供水价格。农业供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、经济作物、林果和水产养殖用水;非农业供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生产、自来水厂、水力发电、旅游及其他用水。
  第十五条:利用水库和由水利工程调控水位的湖泊、河道水面进行水产品养殖并能保证最低养殖水位的,按农业用水政策和养殖产值的一定比例核定养殖水价。不依靠水利工程调节养殖水位的湖泊养殖单位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。
  第二十六条:依靠水利工程供(排)水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向供 (排) 水经营者交纳供(排)水水费。
  第三十条:供(排)水受益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,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。供(排)水受益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,供(排)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(排)水。
  (六) 《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》 (2024年3月1日施行)
  第二十一条:水利工程管理者和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,应当按照批准的供用水计划节约用水。用水实行超定额、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。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费。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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